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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提高

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:2014-11-03 点击数:243

 

据重庆日报11月3日讯:11月2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从今年10月1日起,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、城市“三无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(详见右表)。同时,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,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
据了解,以上保障标准中,城乡低保标准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,各区县(自治县)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;城市“三无”人员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,各区县(自治县)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。

区域\对象

城市居民最低生活

保障线标准

农村居民最低生活

保障线标准

城市“三无”人员

最低供养标准

农村五保对象

最低供养标准

渝中区、大渡口区、江北区、沙坪坝区、九龙坡区、南岸区、北碚区、渝北区、巴南区、北部新区 385元/人·月 225元/人·月 480元/人·月 350元/人·月
涪陵区、长寿区、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、綦江区、大足区、璧山区、铜梁区、潼南县、荣昌县、万盛经开区 375元/人·月 220元/人·月 465元/人·月 345元/人·月
万州区、黔江区、梁平县、城口县、丰都县、垫江县、忠县、开县、云阳县、奉节县、巫山县、巫溪县、武隆县、石柱县、秀山县、酉阳县、彭水县 365元/人·月 215元/人·月 450元/人·月 340元/人·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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